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更好服務全省資源型 經濟轉型發展大局,保障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 意,現就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必要性
2013 年,省政府公布執行的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對推 進全省各類建設用地征地順利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由 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有征地補償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 要。調整征地補償標準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鄉村振興戰 略的一項重要舉措,符合國家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 省實際,對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 益,保障全省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 要意義。
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使用及說明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 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各縣、 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見附表)。
(一)本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 務院令第 257 號)有關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 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 定最高標準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二)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 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征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為使同 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 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布的補 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 2 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布的補償總倍數 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 2 倍執行,天然牧草 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 4 倍執行。
(三)本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 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征收土地 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 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征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 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 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四)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 林場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五)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按照項目所在區域 公布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規定的補償倍數的上限支付土地補償費。
征收農村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六)耕地開墾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按照調整后的征 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我省已規定的倍數測算。
按照公布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 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 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 理的決定》(國發〔 2004 〕 28 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增加安置 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 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 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三、做好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做好征地補償工作,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全省經濟 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 作,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徑,做好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 及相關工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 用被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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