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林業局、水利(水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太原市城鄉管理委員會、大同市園林局、晉中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局)、文物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重大決策部署,加快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有效防止新設、續發的探礦權、采礦權進入各類保護區,嚴格審批管理進入保護區的建設項目用地,進一步提高國土資源行政審批效率,經研究,現對探礦權、采礦權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與各類保護區重疊情況進行聯合核查提出如下意見,請各市遵照執行。
一、聯合核查的項目范圍 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新立、轉讓、變更、延續(含保留)項目,國土資源部、省國土資源廳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新立、轉讓、變更、延續(包括順延)、劃界及劃界延續項目,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國土資源部和省國土資源廳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
二、聯合核查的程序
1、 各市國土資源局受理核查項目后,要及時將項目基本情況及范圍坐標按職責函詢市環保、林業、水利、住建、文物等部門。
2、 各部門在收到市國土資源局函詢意見后,要及時安排相關職能部門認真核實,必要時可委托縣級部門或技術人員到現場實地核查,確保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 市有關部門應在10日內將核查意見及時反饋市國土資源局。
4、 市國土資源局應將市有關部門意見匯總后納入報省國土資源廳的審查意見中,同時將各部門意見作為附件上報。
各部門的核查內容 國土部門應按照《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負責探礦權、采礦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與地質遺跡保護范圍重疊情況的核查;環保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探礦權、采礦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重疊情況的核查;林業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山西省森林公園條例》、《山西省永久性生態公益林保護條例》、《濕地保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探礦權、采礦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范、國家一級公益林、山西省永久性生態公益林、I級保護林地范圍重疊情況的核查;水利部門應按照《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汾河、沁河、桑干河源區保護的決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汾河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修復與保護工程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 59號)等相關規定,負責探礦權、采礦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與泉域重點保護區、以及汾河、沁河、桑干河保護區范圍重疊情況的核查;住建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山西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定,負責探礦權、采礦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與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重疊情況的核查;文物部門應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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